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废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