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计医字〔2017〕56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的请示》(内医院字〔2017〕第95号)收悉。根据2017年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与移植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你院自2017年8月起作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有效期5年。请你院在我委医政医管处的指导下,适时、规范地开展脑死亡判定技术培训和质控工作,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所需的人员和设备由你院自行解决。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