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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1-01-22 17:23:29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强化依法科学履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2021年1月14日

 

抄送: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监测评估委员会)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的工作原则,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

监测评估委员会以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工作组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判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形势动态进展,指导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成 果和政策措施建议报告;

(二)审议风险监测评估规划、计划和优先评估工作建议,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四)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议;

(五)审定监测评估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六)解读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开展风险交流;

(七)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6名,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下达的风险监测、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独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秘书长负责监测评估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其职责是:

(一)对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二)受邀参加监测评估委员会技术审议等相关活动;

(三)承担监测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第八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细化专业委员会,包括化学危害、生物危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等。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领域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的规划、计划、优先工作建议;

(二)建立科学信息收集机制,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风险隐患信息的收集,跟踪、汇总、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相关的政策与科学信息;

(三)负责食品中有关环境污染物、天然毒素、生产加工过程来源污染物、违法添加物等化学性污染以及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的风险监测、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四)负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五)指导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开展风险评估;

(六)审议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七)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解读、交流材料,并做好风险解读和交流;

(八)指导盟市级评估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技术工作;

(九)承担监测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管理监测评估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二)协调组织监测评估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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